「綁架網頁」無罪 檢提非常上訴

話說,現在的法官對於資訊界的知識真的有顯不足,居然把「綁架網頁」跟 word 正常扯上關係,此例一開,我想哪天 yahoo 或 google 在他們的程式裡全都加上綁架程式,過濾色情網站,也順便把對手網站給過濾掉,那不就大者愈大了嗎 ? 還好這次檢察官硬起來,如果就這樣子不了了之,那我也專心來寫綁架軟體好了,那就不用經營網站經營的這麼辛苦,心血還被人家綁架走。

中國時報 2008.03.09 
「綁架網頁」無罪 檢提非常上訴
陳志賢/台北報導
 喧騰一時的知名網站「尋夢園聊天室」負責人田麗雯與工程師劉忠達,被控加入惡意程式「綁架網頁」案,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兩人無罪確定,引發各界議論,最高檢察署認為本案判決違背法令,為了糾正判決結果,日前提起非常上訴,成為檢方第一件提起非常上訴的電腦犯罪案件。
 「尋夢園」案已創下多起司法紀錄。它是自九十二年刑法修訂電腦犯罪專章以來,第一樁被檢警偵辦「綁架網頁」案件,也是檢方針對電腦犯罪案件提起非常上訴的首例。
 加入惡意程式 網友電腦受損
 此外,「尋夢園」案非常上訴案號「九十八年度聲非第一號」,也成為最高檢察署今年度第一件非常上訴案件。檢方指控,田麗雯、劉忠達為增加昱科公司所屬「尋夢園網路聯盟」網站之擊鍵率,大量蒐集其他同類型聊天室網址,製作排除名單,加入惡意程式,佯稱可排除色情、廣告、仿冒等不良網站功能,誘使網友安裝,但網友安裝後,一上網就必須進入尋夢園網站,並且進不了其他業者的聊天室。
 事後,部分網友因不堪其擾,又無法還原被損害的電磁紀錄,只好將硬碟重新格式化安裝,另二百一十三個聊天室網站則因「尋夢園」程式干擾下,被迫減少網友點閱率,影響其廣告及商業利益。
 高院判決「尋夢園」案無罪的理由,主要是依據資策會的鑑定報告、函覆意見,認定尋夢園程式有過濾色情網站功能,而且電腦中的Word程式功能未受影響,因此沒有造成電腦及其設備損害。
 檢:誤讀資料 搞混保護對象
 但最高檢察署認為,高院判決理由,根本就是搞混了妨害電腦使用罪與毀損罪所保護的客體,而且是對資策會的報告、意見「錯誤解讀」、「斷章取義」所致。非常上訴書指出,資策會的報告,明確指稱尋夢園程式會覆蓋hosts檔案,而hosts檔案之修改會嚴重影響上網瀏覽網站及查詢資料,阻礙使用者正常使用電腦。
 至於Word程式根本與尋夢園程式所干擾之電腦使用無關連,高院判決以Word程式未受影響,不需要重新格式化才可復原電腦,故未構成犯罪,最高檢察署批評高院判決「不知所云」,也與資策會鑑定結果內容不符。

ref : 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2007Cti/2007Cti-News/2007Cti-News-Content/0,4521,110503+112008030900171,0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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